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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葛化红与杨美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化红,杨美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葛化红。被告杨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化红与被告杨美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化红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化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世燕人民陪审员  李家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