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葛化红与杨美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化红,杨美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葛化红。被告杨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化红与被告杨美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化红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化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世燕人民陪审员 李家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