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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刘国兴、潜继英、黄英、刘浩明、肖全英诉徐军、王瑛、郭小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潜继英,黄英,刘浩明,肖全英,徐军,王瑛,郭小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3-2号原告刘国兴(系死者刘金涛之父)。原告潜继英(系死者刘金涛之母)。原告黄英(系死者刘金涛之妻)。原告刘浩明(系死者刘金涛之子)。原告肖全英(系死者刘金涛岳母)。委托代理人刘国成(系死者刘金涛叔叔,特别授权代理,代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继红代理五原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被告王瑛。被告郭小华(系王瑛之夫)。委托代理人(代理被告王瑛、郭小华,特别授权代理)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苏虎(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理赔部经理。原告刘国兴、潜继英、黄英、刘浩明、肖全英诉被告徐军、王瑛、郭小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将被告徐军涉嫌交通肇事被钟祥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须以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待本案中止审理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审判员  徐先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