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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XX、范利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张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利,XX,范利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张代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81号原告王亚利,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利强,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西叶寨村22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西段69号21层。被告张代贵,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利与被告XX、范利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张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75元,下余2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