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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羊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