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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崔某某,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白雪峰,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凯,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上午9点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代理人周正、白雪峰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孟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白雪峰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高青海人民陪审员  付景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