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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肖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肖宾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