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肖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肖宾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