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朝强、罗怀菊申请执行陈洪波交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强,罗怀菊,陈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朝强申请执行人罗怀菊被执行人陈洪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朝强、罗怀菊与被执行人陈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陈朝强、罗怀菊的债权受偿金额为7000元,领取本裁定书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陈洪波人外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