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王必初与唐发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必初,唐发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必初被告唐发清本院审理原告王必初诉被告唐发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必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必初负担。审 判 长  瞿国文审 判 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