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3-12-19
案件名称
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大学、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联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大学,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联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9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开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凤平,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大学。法定代表人:许宁生,该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朱利,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峻,中山大学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XX,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联珠。申请再审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中山大学、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联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进先审 判 员 吴晓芳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