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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干萍儿与史亚党、陈志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萍儿,史亚党,陈志芬,史瑾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415号申请执行人:干萍儿。委托代理人:袁德康,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亚党。被执行人:陈志芬。被执行人:史瑾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干萍儿与被执行人史亚党、陈志芬、史瑾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已冻结被执行人陈志芬购房预付款916686元,被执行人史亚党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41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