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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16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1601-2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浙江某集团。委托代理人:章欣。委托代理人:崔红伟。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蒋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