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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刑终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霍某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沧刑终字第0028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无业,群众。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献县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献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霍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在明知被害人赵某系幼女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亲吻并抚摸隐私部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霍某撤回上诉。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战洪代理审判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永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