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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丁某,男。委托代理人:赵乐孝,东平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