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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