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