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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一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韩明与张雪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张雪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1973号原告:韩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安平县。被告:张雪梅,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平县。原告韩明与被告张雪梅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明、被告张雪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明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于2012年2月17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且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能和我一心一意生活,总是欺骗我。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离婚。被告张雪梅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诉均不是事实。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我们双方都有家庭,后来相识后,各自离婚另组成家庭。我们的1婚姻来之不易,应当相互珍惜,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在我们同居期间,我用个人财产60000元给原告还了个人的债务,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要求原告返还给我。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2年2月7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二、原、被告有何财产纠纷?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韩明陈述、举证如下:我和被告2011年相识,开始就是个骗局,我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因为被告的出现,我和前妻离婚。我和前妻原来有一套楼房,被告许诺给我买一套楼房,让我放弃分割原来的房子。直到今天,房子也没买,只是租了一套楼房。被告说是买房,差2万元钱,让我出,我拿出钱来后,后来又装修、买家具、家电,又花了3万元。最后楼房不是买的,是租的。还有,中石化加油站包车的钱3000元,被告也支取了,她也不告诉我。被告从一开始就是骗我,骗我说给我买楼、买车,结果都是假的。房子是租的,还骗我给人家装修、买家具,如果一开始说是租的,完全不需要装修和买家具。因为被告骗我,我接受不了,要求离婚。针对本争议焦点,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张雪梅陈述、举证如下:我原来是加油站的员工,原告是司机,我们加油的时候认识的。我们各自离婚前,交往期间,我不止一次要求中止关系。原告哭着找人跟我去说和,导致我们都离婚了。我先离的婚,原告后离的婚,然后我们结婚。我没有说过给原告买车、买房。原告说买房出了20000元,那是我们婚姻期间做生意挣的钱,已经交房租了,房租每年12000元,剩余的买了家具。装修只是简单装修了一下客厅,根本没有花30000元,钱也是我自己出的。我当时是没有跟原告说房子是租的。我们都是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我不同意离婚。针对本争议焦点,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张雪梅陈述、举证如下:我们同居期间,我用自己的6万元,给原告还了个人债务。原告坚持离婚的话,要求原告返还。针对本争议焦点,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韩明陈述如下:我没有债务,也没有让被告还。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职业是司机,被告原来是中石化加油站的加油员,原、被告通过加油相识,在各自离婚后于2012年2月17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原告因发现所住楼房是租赁的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登记再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组成的再婚家庭来之不易,应当相互珍惜,虽日常偶有吵闹,但夫妻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意愿,相信原、被告通过合适的沟通方式,误解是可以解开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明与被告张雪梅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