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高新敏与齐明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敏,齐明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高新敏,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齐明余,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新敏与被告齐明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新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建斌审判员 王恩厂审判员 于德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