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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巴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黄小娟与任于阳,马跃文,吴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娟,任于阳,马跃文,吴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巴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黄小娟,女,汉族,1945年7月15日生。被告任于阳,男,汉族,1959年5月5日生。被告马跃文,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生。被告吴桂珍,女,汉族,1935年8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马跃文。原告黄小娟与被告任于阳、马跃文、吴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小娟、被告马跃文(同时为被告吴桂珍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娟诉称:被告马跃文系邓某某儿子,被告吴桂珍系邓某某母亲,邓某某已在2013年1月15日因故死亡。邓某某在生前分别于2010年9月、2010年12月29日、2011年4月底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2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邓某某均未还款。2012年1月18日,原告再次向邓某某催讨该借款时,被告任于阳向原告承诺待3月份工地结账后便还款,并自愿多支付原告10000元作为利息损失,后邓某某与被告任于阳出具8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但邓某某与被告任于阳仍未能如期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任于阳、马跃文、吴桂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任于阳、马跃文、吴桂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任于阳未作答辩。被告马跃文、吴桂珍辩称:如果需要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满足以下两点:一是答辩人实际继承邓某某的遗产;二是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内容是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邓某某与被告任于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任于阳、邓某某向黄小娟借人民币捌万元到三月二十五日归还”。到期后,邓某某与被告任于阳并未归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诸本院。另查明:被告马跃文系邓某某儿子,被告吴桂珍系邓某某母亲,邓某某已于2013年1月15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由借条、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马跃文、吴桂珍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是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确认原告黄小娟与邓某某、被告任于阳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邓某某与被告任于阳应按期归还原告借款。现邓某某已于2013年1月15日死亡,被告马跃文、吴桂珍作为邓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原告黄小娟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黄小娟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跃文、吴桂珍在其继承邓某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与被告任于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小娟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任于阳、马跃文、吴桂珍共同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待被告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