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百家咀一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株化二区。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的(2007)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29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波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