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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与中山市绩嘉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李燕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中山市绩嘉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李燕珍,罗灼标,罗鉴辉,谢桂珠,何培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916号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游岭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博鑫,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是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潘惠娴,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是该行职员。被告:中山市绩嘉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燕珍,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罗灼标,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罗鉴辉,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谢桂珠,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培娟,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诉被告中山市绩嘉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李燕珍、罗灼标、罗鉴辉、谢桂珠、何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发出书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进行催缴后,并未在规定的七天期限内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秋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