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方状元与郑朝晖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方某某,又名方某,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长寿镇。被告:郑某某,又名郑某,女,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长寿镇。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方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共有的住房一套协商处理。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要离婚,则新房、老房的一半要归被告,原告还要补偿被告二十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办结婚酒,1982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82年10月初六生育共同之女方雪辉,1984年8月初六生育共同之子方成志,两个子女现都结婚了。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有时发生争吵,但事后能和好。2012年国庆节时,原、被告因带孙的事情发生矛盾,关系从此开始恶化,今年收割稻谷的时候原告从永福小区的新房中搬到永桂村的老房中居住,被告现仍住在永福小区的新房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体贴、相互关爱。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生育了���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分居不满两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方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琼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