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焦军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军岩,王欣,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564号申请执行人焦军岩,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欣,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朱红,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军岩与被执行人王欣、朱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军岩申请执行102045元,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坚军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