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贾忠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贾忠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639号原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洪福平,经理。被告:贾忠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原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贾忠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义(2013)黄民初字第8639号(2013)黄民初字第8639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