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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余永康、谢秋琴与谢益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永康,谢秋琴,谢益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永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秋琴。委托代理人:杨衍俊、黄砚乔,均系广东粤梅律师事��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益彬。委托代理人:刘恩泽,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永康、谢秋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远县人民法院(2013)梅平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永康、谢秋琴的委托代理人黄砚乔,被上诉人谢益彬的委托代理人刘恩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谢益彬持两张金额分别为80万元及38.5万元的借条起诉要求原审被告余永康、谢秋琴夫妇偿还借款。余永康对上述两张借条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其参与赌博时借谢益彬本金25万元后以高利贷计算利滚利而形成80万元借条,另外借5万元也是经过高利贷计算利滚利而形成38.5万元,对此,余永康、谢秋琴提供了结算单及在其店经营款中每日偿还谢益彬款项的有关凭据,要求驳回谢益彬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未对余永康、谢秋琴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对本案两张借条所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高利贷事实不清。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的借贷事实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远县人民法院(2013)梅平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434元,退回给上诉人余永康、谢秋琴。审判长 徐 琼审判员 罗锡芳审判员 廖 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