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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柯与田力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柯,田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柯,男。被执行人田力生,男。申请执行人王柯与被执行人田力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力生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王柯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力生给付赔偿款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柯与被执行人田力生于2012年12月13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田力生当场给付赔偿款5385元,王柯已领取,下欠赔偿款34615元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后,被执行人田力生未予履行和解协议。2013年9月26日,权利人王柯再次向本院提出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力生给付下欠赔偿款3461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田力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田力生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2013年11月19日分两次将下欠赔偿款34615元交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王柯已领取。据此,被执行人田力生已全部履行了偿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中主文第一条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田力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陈丽平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