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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诉英德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德市东华镇九围村民委员会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英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东华镇九围村民委员会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济英,组长。委托代理人:涂沐发,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镇生,市长。委托代理人:赵菁、张豫林,均为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诉英德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清中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曾于2011年5月11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梁屋村民小组的“中空大西山”英府林证字(2009)第30049号《林权证》侵犯了其所有的“唐王山”林地林权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英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26日核发的英德市横石水镇溪水村民委员会梁屋村民小组持有的英府林证字(2009)第30049号《林权证》。英德市人民法院以林权发证申请存在权属争议,不符合林权发证的要求为由,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英法行初字第02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英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26日颁发的英林证字(2009)第30049号《林权证》。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不服该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撤回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清中法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裁定:准许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2012年1月16日,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向英德市林业局请求办理“唐王山”林权登记及核发相关林权证事宜。2012年2月23日,英德市林业局作出《关于东华镇九围村民委员会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请求依法办理“唐王山”林权登记的答复》,内容如下:“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2012年1月16日,你信访请求依法办理唐王山林权登记及核发相关林权证事宜,经我局派员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四条‘工作程序’规定,农民集体林权登记发证,林权权利人不能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林业部门提出审核申请,而应依据‘工作程序’规定提出申请并开展现场审核后再逐级申请审核,经各级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林业部门给予登记,由英德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2012年8月6日和同年9月16日,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分别向英德市东华镇林业站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要求对“唐王山”林权林地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并于8月6日填写了《林权核查登记表》,该表并没有接界人签名。同年8月8日,东华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对“唐王山”换发证进行了公示。2012年10月27日,英德市横石水镇溪北村委会梁屋江下村民小组、新厅下村民小组、咀头村民小组、松山下村民小组、榕树下村民小组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异议书》,异议请求为:“依法驳回被异议人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对英德市横石水镇行政区域内的唐王山的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申请,维护异议人集体合法山林权益。”2013年1月13日,英德市东华镇林业站作出《关于英德市东华镇九围村民委员会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邓济英同志申请登记〈唐王山〉林地、林木权属换发新的林权证的通知》,内容如下:“你于2012年8月6日向我林业站申请登记《唐王山》的林地、林木权属换发新的《林权证》,……这是属于在英德市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权争议纠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解决。根据该条的规定,我林业站已经无权对你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登记《唐王山》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的登记工作了。你村民小组应当依照该条的规定,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换发证。”一审期间,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提供2013年1月17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姓名涂沐发,收件人黄镇生市长,内件品名:异议书一份、通知书一份、委托书、身份证明、申请书6份、权属证书、一审、二审判决书等。根据证据显示,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已经于2013年1月17日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要求英德市人民政府对“唐王山”的林地、林木所有权进行调处和处理。但英德市人民政府至今尚未立案受理。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于2013年5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英德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英德市东华镇九围村民委员会共同“公示”的《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登记确认属于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所有的《唐王山》的林地林权,及时颁发《林权证》给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的行政职责。原审法院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拒绝或者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障,间接地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方式。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于2013年1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对有争议的“唐王山”的林地、林木权属作出调处并作出确认林地、林权权属的处理决定书。该《申请书》虽然是邮寄给英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但因市长是法定代表人,故应视为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已正式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但英德市人民政府对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的申请无立案受理,损害了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相关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不作为。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认为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证据、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至于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请求颁发《林权证》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唐王山权属仍有争议,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一、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的规定,故应由人民政府作出调处确定权属后再颁发新的《林权证》,因此,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该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认为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请求英德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唐王山”《林权证》的理据不充分,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一、英德市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受理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关于对《唐王山》山林权属调处的申请;二、驳回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要求英德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唐王山》《林权证》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负担。上诉人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于2013年1月17日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寄了异议书一份、通知书一份、委托书、身份证明、申请书6份、权属证书、一审、二审判决书等,给英德市人民政府黄镇生市长收。但英德人民政府对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申请事项却未作任何处理或者答复,至今有5个月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英德市人民政府对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构成行政不作为。二、英德市人民政府一直未对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提交的《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作出林地确权决定。英德市人民政府认为其已依法履行职责对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申请发证林地公示期间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告知结果,于2013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英德市东华镇九围村民委员会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邓济英同志申请登记〈唐王山〉林地、林木权属换发新的林权证的通知》。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也从未收到该通知。三、原审判决认为“唐王山”权属仍有争议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唐王山”权属从土改时期和“四固定”时期就由政府确权给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所有,并且一直经营管理使用。现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申请换发新林权证,但原审法院认为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应由人民政府调处确定权属后再颁发新的《林权证》,并驳回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要求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唐王山”《林权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争议山权属未发生变化,英德市人民政府确定权属后再颁发新证,是属于重新重复确权。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改判英德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换发新《林权证》给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权属,又要求直接发证,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直接予以驳回。二、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要求直接发证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应予驳回。三、原审法院直接判决英德市人民政府立案受理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对唐王山山林权属申请,存在不当,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时,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表示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没有异议,但应改判英德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换发新《林权证》给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本院认为,对于争议的“唐王山”林地林木权属,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于2013年1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等材料。但英德市人民政府对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的申请一直没有立案受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判决英德市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受理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对“唐王山”山林权属调处的申请,并无不妥,且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由于已生效的英德市人民法院(2011)英法行初字第022号行政判决,认定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案外人梁屋村民小组的“中空大西山”英府林证字(2009)第30049号《林权证》涉及“唐王山”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并判决撤销英府林证字(2009)第30049号《林权证》。且根据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的申请,东华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对“唐王山”换发证进行公示期间,英德市横石水镇溪北村委会梁屋江下村民小组、新厅下村民小组等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提出“唐王山”林地林木权属异议。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解决”。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唐王山”林地林权权属争议应由英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调处确定权属后再颁发新的《林权证》,并判决驳回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要求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唐王山”《林权证》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改判英德市人民政府应直接给其换发“唐王山”《林权证》,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处理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塘山瑶族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方丽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张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