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单勇与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勇,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41号原告:单勇,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涛,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勇诉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洋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军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广晟海韵兰庭三街2号自编A3栋3层301房出售给原告,成交价987676元,被告应于2012年8月18日前将本合同的标的物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但被告至今未通过政府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属于严重违约。据此,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29502元(从2012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每日按已付房款1017306元的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于2012年9月26日具备交楼条件,不存在逾期交楼的情况,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以北、金沙路以西广晟海韵兰庭的开发商,已领取了上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10月9日,原告单勇(为乙方)与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广州市南沙区海庭三街2号(自编A3栋)301房,(建筑面积154.47平方米),总金额为987676元。甲方同意乙方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支付297676元,剩余房款690000元须于2011年10月9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在2012年8月18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逾期不超过60日的,甲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等”。上述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七)约定:“若因政府、相关公共部门职能事项调整或因该物业小区的特殊情况而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等,导致甲方不能取得第十二条约定的部分许可或证明文件,但甲方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视为甲方已符合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甲方通知乙方后,只要该物业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甲方公示或提供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相关文件,乙方即应按收楼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办理收楼手续,否则视为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收楼通知书确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由乙方承担等”。之后,涉案房屋实测面积为160.0071平方米,原告随即向被告补交了面积差异房款2963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1017306元。2012年10月10日,涉案广晟海韵兰庭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2年9月4日、10月9日,涉案广晟海韵兰庭项目的永久用电、永久用水工程分别通过供电、供水企业的竣工验收。诉讼期间,原告确认被告已通知其应于2012年10月15日-18日办理收楼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给原告。因涉案楼宇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可满足原告的基本居住要求,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被告已履行通知原告收楼的义务,故被告应承担的逾期交楼违约金应计至2012年10月15日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29502元给原告单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元,由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单勇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