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婚前了解不多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3日生一女孩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不务正业,婚后被告对原告折磨,双方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三、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近四年时间,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就完全能够和好。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长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