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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庄万东与国恒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万东,国恒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庄万东,农民。委托代理人骆国栋,武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恒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万东诉被告国恒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万东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万东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兴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