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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杭州森乐士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巨淼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森乐士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巨淼,刘祖煌,孙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04号原告:杭州森乐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林。委托代理人:王贤炳。被告:章巨淼。被告:刘祖煌。被告: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乐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巨淼、刘祖煌、孙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森乐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森乐土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森乐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