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长凯、洪军与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长凯,洪军,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新美,成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凯。申请执行人:洪军。被执行人: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被执行人: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现更名为河南省鸿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孙新美。被执行人:成治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凯、洪军与被执行人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新美、成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温龙执民字第1329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名称登记为河南省鸿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名称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名称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河南省鸿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长凯、洪军赔付462638.4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