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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其虎、陈淑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其虎,陈淑清,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委托代理人:王生状。被告:陈其虎。被告:陈淑清。被告:林久星。被告:卢孔结。被告:庄千渺。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虎、陈淑清、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生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其虎、陈淑清、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12月24日,被告陈其虎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8.66‰,按季结息,每季度未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6月20日,被告陈淑清以系陈其虎妻子的名言为该笔借款提供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几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在收取款项后偿还利息至2013年3月20日,剩余本息均未偿还。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其虎、陈淑清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二、判令被告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本人声明,用以证明被告陈淑清为该笔借款提供共同还款责任的事实;4.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电子回单,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及保证事实。被告陈其虎、陈淑清、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4日,被告陈其虎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66‰,被告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陈淑清向原告出具本人声明一份,称其系被告林久星的妻子,并表示其本人愿意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该项债务。后原告通过中国银行以转帐方式向被告陈其虎发放了借款30万元。借款后,被告陈其虎仅偿付利息至2013年3月20日,剩余本息均未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陈其虎、陈淑清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也未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陈其虎、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与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及保证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付利息至2013年3月20日,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予偿还。被告陈淑清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其虎、陈淑清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及要求被告林久星、卢孔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陈其虎、陈淑清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其虎、陈淑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二、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其虎、陈淑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0元,由陈其虎、陈淑清、林久星、卢孔结、庄千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文乐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杨宗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美洁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