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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14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中杰与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杰,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14162号原告李中杰,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东里16号楼5号。法定代表人吴水山,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威,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乔洪波,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李中杰与被告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屿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虎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杰,被告东屿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威、乔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中杰诉称,2013年7月13日早6时,原告发现自己所有的,停放在本小区×楼下的京×号汽车被该楼四层脱落的外墙皮砸坏。该车前防风玻璃机械盖等多处部位受损。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协调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96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东屿物业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车辆被砸事实,我公司已在原告停车处,摆放了禁止停车的警示牌,原告违反小区停车规定,无视被告的警示,应自行承担车辆受损的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早6时,原告李中杰所有的停放在北京市×区×里×楼下的京×号汽车被该楼四层脱落的外墙皮砸坏。该车多处部位受损。事发后,原告李中杰报警,派出所协调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将其车辆送至北京世纪通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支付修理费9635元。另查,1998年7月29日北京市世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东屿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里小区×楼房屋建筑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被告东屿物业公司负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一致陈述、车辆修理结算单、发票、现场勘验笔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在案为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东屿物业公司作为北京市×区×里×楼房屋建筑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者,对发生事故楼层外墙负有维修、养护责任,鉴于被告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上述楼层外墙的脱落没有过错,故被告东屿物业公司应对其管理的×楼其楼层外墙脱落致原告李中杰所有的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中杰主张由被告东屿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9635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中杰车辆修理费九千六百三十五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虎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虹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