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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执民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亚萍与段亚兵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萍,段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江执民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郑亚萍。被执行人段亚兵。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141、1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段亚兵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7314.09元、执行费人民币1060元,合计人民币78374.09元。但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段亚兵所有的浙A×××××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