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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陈尾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陈尾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966号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仙游县。法定代表人:林金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尾德,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尾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零一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千七百五十元五角,由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文良审 判 员  林明添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