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民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朱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刘某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