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根龙与周桂林、戴伍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根龙,周桂林,戴伍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984号原告肖根龙。被告周桂林。被告戴伍达。原告肖根龙与被告周桂林、戴伍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根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