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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根龙与周桂林、戴伍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根龙,周桂林,戴伍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984号原告肖根龙。被告周桂林。被告戴伍达。原告肖根龙与被告周桂林、戴伍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根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