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郝某某、郝某甲、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郝某某,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郝某甲。被执行人郝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某某与被执行���郝某某、郝某甲、郝某乙(2013)横民初字第002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郝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偿还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被执行人郝某甲、郝某乙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要私下和解,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员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