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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孔老虎与张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老虎,张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孔老虎,物业员工。被告张顺成,员工。原告孔老虎诉被告张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5日,被告之妻王玉琴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4月25日还款期限届至,原告多次催要王玉琴及被告还款未果。2012年3月9日,被告与王玉琴协议离婚。王玉琴现下落不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被告之妻王玉琴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王玉琴于2012年3月9日与被告协议离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王玉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王玉琴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与王玉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孔老虎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张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一之(附上诉须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