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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文俊与施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俊,施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胡文俊,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施有田,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胡文俊诉被告施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国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俊,被告施有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俊诉称:原告原经营XX油漆店。2010年8月10日起被告房屋装修,陆续在原告店中购买板材和油漆。至2012年12月30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材料款10560元,并分别在2012年1月31日和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给付。遂起诉被告要求其立即支付材料款10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施有田辩称:欠原告装潢材料款是事实,但我和老婆正在闹离婚,房屋是她居住,我不能付该装潢款,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审理查明:被告施有田装潢房屋,从原告胡文俊经营的装潢材料店中赊欠装潢材料。2012年1月31日,被告施有田出具欠条,言明欠原告胡文俊材料款560元;2012年12月30日,被告施有田又出具欠条,言明欠原告胡文俊材料款10000元;上述两笔欠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条两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施有田向原告胡文俊购买房屋装潢材料,欠款事实成立。被告施有田逾期没有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胡文俊要求被告施有田给付材料款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59条、第1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有田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原告胡文俊材料款10560元。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施有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瑶(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