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龙法汉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黎锡贤与杨炳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锡贤,杨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审稿人: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汉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黎锡贤,男,(身份证号码:×××367x),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杨炳华,男,(身份证号码:×××3613),汉族,住龙门县。原告黎锡贤诉被告杨炳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龙法汉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杨炳华欠原告黎锡贤运费23724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杨炳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依法扣划被告执行人存款14400元。经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4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龙法汉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清敏审判员 陈伯房审判员 王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