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艳波与黄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波,黄玉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王艳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志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波诉被告黄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艳波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波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艳波承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