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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艳波与黄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波,黄玉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王艳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志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波诉被告黄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艳波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波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艳波承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