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海中路支行与长葛市统环卫浴有限公司、许昌新美洁卫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海中路支行,长葛市统环卫浴有限公司,许昌新美洁卫浴有限公司,孙统环,孙四平,刘付安,刁淑珍,李翔,李娜,王叔华,孙四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349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海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吕磊,行长。被申请人长葛市统环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孙四平,总经理。被申请人许昌新美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刘付安,总经理。被申请人孙统环。被申请人孙四平。被申请人刘付安。被申请人刁淑珍。被申请人李翔,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创业路*号*幢。被申请人李娜。被申请人王叔华。被申请人孙四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海中路支行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与长葛市统环卫浴有限公司、许昌新美洁卫浴有限公司、孙统环、孙四平、刘付安、刁淑珍、李翔、李娜、王叔华、孙四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31日,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向本院提交(2013)郑裁案字第359号财产保全函,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长葛市统环卫浴有限公司、许昌新美洁卫浴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存款,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统环卫浴有限公司、许昌新美洁卫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8730.0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