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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明、李普燕、李贞元、钟华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明,李普燕,李贞元,钟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715-1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明,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李普燕,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李贞元,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钟华荣,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明、李普燕、李贞元、钟华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泸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明、李普燕、李贞元、钟华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明在农业银行泸县草街分理处的存款150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