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二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胜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胜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二初字第1349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飞,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张胜良,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胜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借款人张胜良于1994年7月15日在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00元,到期日为1994年10月15日。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借款人未归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起诉讼,要求张胜良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张胜良在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前,已于2001年死亡,有故城县公安局郑口派出所及故城县郑口镇二坛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张胜良已无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