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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顺安洁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顺安洁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261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顺安洁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雁户庄村雁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秀玲,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蔡贞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建峰,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顺安洁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洁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明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秀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潇、贾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安洁公司诉称:2010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所属的北方明珠大厦地下南餐厨房排风机移位安装。双方约定,工程承包价3万元,付款方式为验收周期完工一个月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所有义务,工程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未支付,原告以友好态度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及合同约定,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经济损失,理应依法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方明珠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工程就没有做。风机也没有看到,洞是我们打的。诉讼时效经过。反诉原告北方明珠公司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0年7月6日签订了《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被反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反诉人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0年7月6日签订的《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被反诉人承担反诉及诉讼费用。反诉被告顺安洁公司辩称:对方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了《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方明珠大厦地下南餐厨房排风机移位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北方明珠大厦;3、工程主要内容:排风机自楼顶移位至一层。第二条:承包项目范围1、排风机自楼顶移位至一层;2、风管及强电安装。(甲方提供电源)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工程承包价叁万元整。……第七条付款方式:验收周期完工1个月内,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人民币叁万元整。……第九条:验收1、工程竣工后,由乙方会同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内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周期为系统运行1个月内,排烟系统达到方案的预期效果,无漏油现象为合格。验收完毕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1个月内无故逾期未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且未通知乙方则视为验收合格。2、工程竣工后,乙方须自行将工程范围区域打扫干净、整洁后交付甲方。庭审中,原告称工程完工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左右,被告称工程没有完工。经现场勘验,合同中约定的排风机已经不在楼顶,一层亦无排风机,但一层有安装排风机的痕迹。原告提供了其于2012年5月28日向被告发催款函的物流快运单,但被告不认可该快运单的真实性,称未收到上述催款函。上述事实,有《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现场勘验照片、快运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原告将被告处位于楼顶的排风机移至一层并安装风管、强电。经本院现场勘验和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处位于楼顶的排风机确实已经不在楼顶。原告主张已经移至一楼并安装完毕,被告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否认。但被告作为发包方,无法说明被移走的排风机的去向,被告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关于已经完成合同所约定内容的陈述。但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告提出的其曾向被告发出催款函的快运单又不足以证明被告确实收到,原告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损失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北京顺安洁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本诉原告北京顺安洁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受理费七十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起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