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藏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藏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爱国,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姜景训,现赵桥信用社主任职务。被告黄藏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藏金借款合同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颉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