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廖秋生、何爱华、长沙凯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廖秋生,何爱华,长沙凯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10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6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李欣,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乐。被告廖秋生。被告何爱华。被告长沙凯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弟雄,总经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廖秋生、何爱华、长沙凯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21元,减半收取2860.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卢 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余桃广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