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裁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占川与孙文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89号申请人刘占川,男、1汉族,943年2月6日生。被申请人孙文岩,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生。申请人刘占川因于2013年11月4日18时许在吴起县农机学校处,被孙文岩驾驶的江铃牌粤ASG5**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其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孙文岩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刘占川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文岩驾驶的江铃牌粤ASG5**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延堡名下陕J466**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文岩驾驶的江铃牌粤ASG5**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