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友霞与刘坤、刘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霞,刘坤,刘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57号原告:梁友霞,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霍山县。被告:刘增成,男,汉族,1958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俊华,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友霞与被告刘坤、刘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准备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梁友霞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