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二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小增与武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增,武会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521号原告赵小增。被告武会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增与被告武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小增负担。审 判 长  冯香暖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冲